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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文世刚、文世洪、陈凤芳、彭瑞霞没收财产案(2017)川1028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世刚,文世洪,陈凤芳,彭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60号移送执行人: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文世刚(曾用名文吉平),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被执行人文世洪(曾用名文吉林),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被执行人:陈凤芳,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彭瑞霞,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富顺县人。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局移送执行,要求处置扣押的赃款11000元、赃款白色福田小货车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一辆、废旧铜线、铜管1997.1公斤。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赃款11000元及废旧铜线拍卖价款59900元,共计70900元,已全额发放受害人,白色福田小货车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一辆,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因该车长期存放室外,车身已严重锈蚀,变卖无实际价值,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