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陶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11947号本院在执行陶英芳与刘芯瑜、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刘秀红、金肖君(2016)浙0782民初44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刘芯瑜、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刘秀红、金肖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芯瑜、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刘秀红、金肖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