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时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时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50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时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时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