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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荣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荣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067号罪犯段荣杰,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宣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荣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6712.29元。宣判后,被告人段荣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荣杰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12.29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段荣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荣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12.29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荣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