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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541号罪犯冯炎,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冯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9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冯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