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联伟与黄联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联伟,黄联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799号原告黄联伟,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生,住赣县。委托代理人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联湖,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赣县。本院受理原告黄联伟诉被告黄联湖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目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黄联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联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赖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世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