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燕宇贤与王宝东、杨修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宇贤,王宝东,杨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燕宇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被执行人:王宝东,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杨修云,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燕宇贤与王宝东、杨修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燕宇贤有43672.4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