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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昌盛、谢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盛,谢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罗昌盛,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家峰,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罗昌盛与被执行人谢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领取到以谢家旗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17)闽0821执771号】的执行款人民币2万元及由本院依法公开变卖的被执行人谢家峰名下座落于长汀县汀州镇金碧花园五区E东5T601#住宅及D栋26#车库变卖款(人民币64.7万元,该款除优先用于支付给抵押权人俞丁汉、廖荣华外)按协议分配到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30000元及利息尚有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未履行部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2016)闽0821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并同意屏蔽两被执行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及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