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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47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祎,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仁,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与被告吴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紫金公司因垫付抢救费用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宜。吴仁住所地为广西××各族自治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