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诉被告高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高俊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负责人:温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高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俊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