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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甫斌与张映斌、陈晓玲蒋发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甫斌,张映斌,陈晓玲,蒋发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733号原告:郑甫斌,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特别授权),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映斌,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陈晓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第三人:蒋发荣,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郑甫斌与被告张映斌、陈晓玲,第三人蒋发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甫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甫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甫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郑甫斌负担。审 判 长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易凌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