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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鸿宇与王琦、罗雪松、张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鸿宇,王琦,罗雪松,张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鸿宇,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17-3号353。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昊,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琦,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临波路1-3号64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雪松,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18-18号17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鸽,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曹雪芹西道城西第二居委会城西小区506楼4门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伟,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务。上诉人王鸿宇因与被上诉人王琦、罗雪松、张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鸿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鸿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鸿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鸿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