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碎魁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碎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碎魁,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陈仓区。2000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碎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碎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碎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碎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冯碎魁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碎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碎魁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侯多奇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