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与张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张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80号原告: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公安小区门面。经营者:周怡,女,1973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被告:张利平,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与被告张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沿河县和平镇周氏副食配送中心负担。审判员 田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