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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富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6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区青湖北路3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66166-9。被执行人王富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