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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军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录,曾用名哈尔山、经名田富贵,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霍城县,住伊宁市,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9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7年6月22日,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4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辩护人:窦方云,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察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录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伊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录及其辩护人窦方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马军录以可以办理驾照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现金6000元、被害人别肯赛散伯克现金6000元、被害人马某古丽阿力门阿洪现金3000元。2016年9月,被告人马军录将伪造的姓名为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号码为.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交由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使用;将伪造的姓名为别肯赛散伯克,号码为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交由别肯赛散伯克使用。2017年2月8日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行驶至伊犁州公安局至理想之城路段时,因持伪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被伊宁市交警队查获。另,被告人马军录已于2017年3月5日将骗取被害人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的6000元现金予以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军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杰某、哈木拉提·热阿哈特、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军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前退赔被害人阿芒别克依孜特别克6000元,应从犯罪总金额中扣除,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当为9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已经完成了诈骗的犯罪构成,退回赃款是对赃物处置问题,认定数额时不应核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军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