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少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70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廖少某申请郭宗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312号,被执行人郭宗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1270元,承担执行费219.0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12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宗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宜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