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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家照、徐建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照,徐建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416号被执行人朱家照,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徐建渭,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家照,徐建渭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