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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符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符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8号至104号商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云,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汝明,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符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7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