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俊华、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华,李伟军,李建芬,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罗俊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全州县,现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伟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李建芬,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桂黄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俊华与李伟军、李建芬、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军、李建芬、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俊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丘 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