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午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085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刘家某申请陈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民一初字第852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午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95000元,承担执行费13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午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宜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