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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刘丽娜、赵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丽娜,赵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12民终1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于春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峰,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娜、赵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时,赵永峰、刘丽娜未起诉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主,程序违法。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该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规避法律,严重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垫付义务。赵永峰、刘丽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永峰、刘丽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9时许,韦快乐驾驶皖KH7700重型自卸货车从临泉县韦寨镇李靖庄窑厂卸完煤矸石向窑厂外行驶时,将在窑厂内玩耍的行人赵语琪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认定:韦快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韦快乐与赵永峰、刘丽娜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韦快乐除交强险外一次性赔偿赵永峰、刘丽娜十八万元,并已支付到位。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永峰、刘丽娜系死者赵语琪父母。赵永峰、刘丽娜与实际车主就涉案车辆交强险赔偿金已达成由二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的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KH7700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且赵永峰、刘丽娜与实际车主就涉案车辆交强险赔偿金达成的协议约定由赵永峰、刘丽娜向保险公司主张。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辩称赵永峰、刘丽娜与侵权人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垫付义务,其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赵永峰、刘丽娜要求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永峰、刘丽娜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永峰、刘丽娜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其被保险人给赵永峰、刘丽娜造成损害,赵永峰、刘丽娜直接向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上诉主张赵永峰、刘丽娜未起诉肇事者,直接向该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责任,程序违法,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赵永峰、刘丽娜作为受害人赵语琪的父母有权向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即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上诉主张肇事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赵永峰、刘丽娜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达成赔偿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上诉主张赵永峰、刘丽娜与肇事者达成的协议,规避法律,严重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垫付责任,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