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周根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周根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36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华,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雪,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根木,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周根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兰方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