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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7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福贵与周志荣、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贵,周志荣,周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7990号原告孙福贵,男,194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志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荣,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莉莉,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贵与被告周志荣、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贵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孙福贵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4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200元,由原告孙福贵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