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同济与张加东、周文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济,张加东,周文祥,于士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号原告:李同济,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加东,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周文祥,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于士前,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济被告张加东、周文祥、于士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济于2017年8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同济撤回对张加东、周文祥、于士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同济承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