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常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7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常亮,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常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被告人李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早晨,被告人李常亮至迁西县城关彗星网吧,乘上网人员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1971元。2017年2月8日晚,被告人李常亮至迁西县人民医院九楼医休室,乘室内无人之机,将医生陈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729元。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李常亮至迁西县人民医院七楼外二科12病室,乘病人韩某熟睡之机,将韩某放在身旁的手机及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16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盗手机无法作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常亮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某、韩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调取的部分赃物、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常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常亮扒窃他人财物,且盗窃住院病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常亮变卖盗窃手机获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应予追缴。被告人李常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常亮的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齐桂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