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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与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郑州顺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960号原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法定代表人:姚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云、薛豫英,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居委会南十一巷7号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巨冬明,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智、郑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顺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北(绿城百合公寓)11幢1层03。法定代表人:苏振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灿、唐向参,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人郑州顺中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违法租赁之侵权行为,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同时指定成立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清算组委托相应机构对腾盛公司评估审计后,腾盛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5年6月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同时指定济源市腾盛纸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巨冬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2015年7月,腾盛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腾盛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首次将腾盛公司财产整体拍卖,如拍卖无果,则采取分项拍卖,等将腾盛公司破产财产拍卖变现后,用于偿还包括其公司在内的腾盛公司的抵押债权人的债权。但终因客观原因导致腾盛公司的破产财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管理人为达到长期违法收取管理费的目的,违反破产法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生效决议,意图将腾盛公司整体对外租赁。2016年5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整体租赁方案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私下做部分债权人工作,2016年8月18日,通过微信方式再次对同一事项进行表决。在全体抵押债权人一致反对的情况下,违法通过整体租赁方案和租金分配方案。2017年1月13日,管理人已与第三人郑州顺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其公司认为被告未尽到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侵害了其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本案原告应以腾盛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原告却以腾盛公司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王清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