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许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许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4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639号米兰花园2-1-201。负责人:朱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公司员工。被告:许晓燕,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许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