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鑫与夏开铖、戴腊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夏开铖,戴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82号申请人:刘鑫,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夏开铖,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戴腊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刘鑫与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开铖、戴腊香位于本市博望区博望镇工贸开发区10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刘鑫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开铖、戴腊香位于本市博望区博望镇工贸开发区10号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程小兵人民陪审员 丁年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陆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