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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鑫与夏开铖、戴腊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夏开铖,戴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82号申请人:刘鑫,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夏开铖,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戴腊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刘鑫与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开铖、戴腊香位于本市博望区博望镇工贸开发区10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刘鑫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开铖、戴腊香位于本市博望区博望镇工贸开发区10号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程小兵人民陪审员  丁年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陆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