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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锦州天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答青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答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278号原告:锦州天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峰,男。被告:上海答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翁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琴,女。原告锦州天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答青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票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锦州天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