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崇喜与赵立、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喜,赵立,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黄崇喜,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赵立,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曾胡林,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新芳,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曾景全,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黄崇喜申请执行赵立、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立、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海峰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立、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