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荣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肖荣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006号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D67Q。法定代表人:罗南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肖荣珍,女,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告肖荣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肖荣珍已经去世,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