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传坤与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传坤,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122-1号申请执行人原传坤,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1196111085013,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90号。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一号路路东。法定代表人范文忠,经理。本院在执行原传坤与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一初字第950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