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梅、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雪梅、原审被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退回上诉人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