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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梅、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雪梅、原审被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退回上诉人吉林枫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