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与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按撤诉处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张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975号原告张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光友,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张建与被告张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张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祝君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覃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