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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兰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天,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智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兰天酒后驾驶陕AEA9**号威乐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厂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兰天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13.95㎎/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兰天酒后驾驶陕AEA9**号威乐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厂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兰天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13.95㎎/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车辆、驾驶人员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陕西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天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人民陪审员  张余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