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步英与郝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步英,郝永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1034号原告:吴步英,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井陉县矿区人,现住井陉县,被告:郝永红,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原告吴步英与被告郝永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步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步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步英负担。审判员  陈风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