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刚、张勇、申炎军、张建华与被上诉人李爱东原审被告申红杰、原审被告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申红卫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刚,张勇,申炎军,张建华,李爱东,申红杰,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申红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刚,男,l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炎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男,l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东,男,l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原审被告:申红杰,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原审被告: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刚,村委主任原审被告:申红卫,男,约50岁,汉族,住襄垣县。上诉人李玉刚、张勇、申炎军、张建华与被上诉人李爱东,原审被告申红杰、原审被告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申红卫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l5)襄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爱东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为“这个钱有一部分用于村委,一部分是申红杰自己用的,我没办法才起诉你们的,我只是想让你们作证,请求申红杰及村委偿还欠款,李玉刚他们确实没有用我们的东西。”而李玉刚、张勇、申炎军、张建华陈述其在李爱东处拿去烟酒等物品是受申红杰指派。据此,李玉刚等人与申红杰之间是否构成代理关系需进一步查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l5)襄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刚、张勇、申炎军、张建华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75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