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张福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张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75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福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福昌,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福昌,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康福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福昌(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1的存款人民币87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