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辜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辜俊,成都市博世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888号12层17、19、21号。法定代表人:周喜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辜俊,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博世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87号。法定代表人:陶飞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辜俊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博世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辜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恩浩商贸有限公司、辜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