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吉某某、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吉某。被执行人吉某某。申请人吴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吉某、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建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