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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6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小伟与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伟,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6民初1066号原告:崔小伟,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万宁市人。被告: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负责人:赵幼华,该社理事长。原告崔小伟诉被告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经本院协调,原告崔小伟以已经与被告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小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小伟负担。mbuhwqlqx1zke4eok审判员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吴小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