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04林洋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洋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洋民,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洋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代理检察员郭攀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洋民于2016年10月17日4时25分许,驾驶苏F×××××小型面包车沿启东市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萍镇南惠阳中心路口时,未停车让行,与步行经过该路口的王某2发生碰撞,致王某2跌地受伤。被告人林洋民停车报警。王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林洋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林洋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洋民在保险理赔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洋民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陆某、王某1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被告人林洋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洋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划有人行横道线的交叉路口遇行人通过路口时,未停车让行,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洋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洋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洋民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林洋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洋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