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子县文众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跃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文众建材有限公司,张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文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慈林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董秀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跃红,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某村辛水巷13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长民终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跃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跃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某支行的存款65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