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涛涛与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涛,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272号原告陈涛涛,男,1990年10月5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肖静,女,1983年4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涛诉被告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涛涛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