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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宝华与高显芬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华,高显芬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刘宝华,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显芬,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第一饮食服务公司下岗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义,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宝华与被告高显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宝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宝华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