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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长沙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浩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沙浩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A座302室一层103室,办公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大塘村3号。法定代表人范跃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浩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恒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沙浩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0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01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波审 判 员  刘英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