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财利与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财利,王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97号原告:杜财利,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王海龙,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阳光路**号。原告杜财利诉被告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财利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杜财利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