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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晶晶诉齐齐哈尔康吉医院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晶,齐齐哈尔康吉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康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王晶晶与齐齐哈尔康吉医院劳动争议一案,齐劳人仲字(2017)第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