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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鞍山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辽宁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于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辽06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季某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质损失人民币12830.6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季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某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文   峰审判员 刘加荣审判员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晓   玉 微信公众号“”